2008年7月2日 星期三

廖了以承諾 取消外籍配偶歸化財力證明

  • 2008-06-30 【中央社】

     內政部長廖了以今天承諾放寬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條件,將在三個月內將原國籍法施行細則要求必須有新台幣四十二萬元存款的規定取消,並增列只要有「村里長或立案的人民團體」,提供外籍配偶足以自立的證明書,也能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由台灣國際家庭互助會、台中市外籍配偶輔導協會、南洋台灣姊妹會等社團組成「沒錢沒身分」行動聯盟,上午拜會廖了以,希望取消國籍法施行細則申請歸化國籍必須取得四十二萬元財力證明的規定。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說,國際上通常只要求投資移民須提財力證明,很少針對婚姻移民,要求提出四十二萬元財力證明才能申請歸化是一種階級歧視。

     南洋台灣姊妹會監事武玉貞談到,為符合四十二萬元的規定,很多人向仲介借錢,甚至有人去賣淫,希望能拿到身分證。

     廖了以關心非法管道取得財力證明的比例,武玉貞說,十個人當中,只少有八個人以上;廖了以說,不論這筆由仲介收取的費用是八千元或兩萬元,都不應該、也不務實。

     他表示,總統馬英九上任後,對於國家法令鬆綁,指示要「開放、務實、服務、便民」,與過去民進黨政府執政採取管理、管制有所不同。若要修改國籍法的相關規定,曠日廢時,將從施行細則著手。

     廖了以承諾取消國籍法施行細則必須提出四十二萬元財力證明的規定,並提出每月儲蓄觀念,例如每個月存款三千元或五千元,希望大家藉此養成勤儉、儲蓄美德,足以自立。不過,他說,是否要將每月儲蓄納入國籍法施行細則,還要再討論

     現行國籍法施行細則規定,外籍配偶要申請歸化時,除連續在台灣居住三年、每年達一百八十三天以上外,還要通過中文考試、放棄原母國籍,且提出每月平均收入必須是基本工資的兩倍,或是存款、不動產總值為基本工資的二十四倍,約四十二萬元的財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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